“好的,您请问”,宁致远说道。
“首先,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场所,由至少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个别讯问。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向其出示警官证,并向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等,彻底扭转侦查人员在实务中轻程序的思维模式,这些都有吗”?宋律师问道。
“警官证出示了,但是在我面前一晃就完了,说实话,我也没有看清楚,这么短的时间也没有看清楚的可能;询问的话是三个承办一起的,这个没有问题”,宁致远边回忆边说道。
“这个问题不大,出示警官证这个动作有就行了,至于你看没看清,那就不是警察的事了,是你的事,只有你说你没看清然后要求他再重新出示一下而对方拒绝出示,这种情况还可以说一下程序违法;
本质上讲,就是实质重于形式,既然你没有提出异议,也按他们的流程走,那就反过来证明了你已经认可他们的身份了,不是吗?所以说,这一点没问题”,宋律师说道。
宁致远点了点头。
“然后,在侦查阶段,是要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在某些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中,要全程录音录像。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侦查讯问的规范化,还应逐渐提高重大案件以外案件的讯问全程的录音录像的覆盖率;这一点,我想也没问题吧”?宋律师问道。
“没有问题,都有录像设备的”,宁致远回答道。
“好的,那接下来,就是要用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讯问。运用合法合理的讯问措施可以帮助侦查讯问人员辩证地去分析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有效甄别真实的口供与虚假的陈述。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前,熟悉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社会背景,并制定相应的讯问计划,在讯问时,要遵守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增强法治观念,不掺杂任何特权心理,根据讯问的发展运用合理的讯问技巧。
可以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情与动作,识别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以及抵触心理等不同心理状态的变化过程,并针对其不同的心理阶段,实施不同的对应措施,如运用唤醒记忆、教育感化,使用证据和连续追问等合法的讯问措施,攻破其心理防线,获得有效供述,并从中挖掘有效的线索,深挖余罪,追查同案犯,扩大侦查战果;
我想,不给你戴眼镜这个虽然听上去有点不合理,但是本质上讲,对于你口供的直接影响肯定是没有的,反而承办可以拿我刚说的‘需要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情与动作’为借口来进行合理化,所以,这一点,我不建议去纠结”,宋律师说道。
“好的”,宁致远默默的点了点头。
“还有就是警察要保护证据以防止证据被污染。以‘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法庭判决辛普森无罪的直接原因是控诉其犯罪的证据链,因一关键证据被污染而破坏,致使指控不成立。诱因是警方对现场血迹的保管方法不当,按照规定,新鲜血痕要用专门的塑料袋来包装,而警察是用普通的纸袋,这就有可能使血痕受到污染,导致DNA检验鉴定结果可能不可靠。
这一点,对于咱们这个经济案件就没有那么多复杂了,也没什么好说的。至于你说的中午只是给了你两个小面包,你没有吃饱。那当时你有没有提出要求说想要再要一些”?宋律师问道。
宁致远回忆了一下,当时是没有的,因为那个时候经历着那么突如其来的变故,自己的内心一团乱麻,哪还有胃口吃饭呢,“没有,那时确实也吃不下”,宁致远说道。
“所以啊,‘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有要东西吃但警察没给你的这一行为,那你可以追根究底的说着肯定是程序不合法,对吧,但你没有呀,没有证据的说法,先不管真不真实,只要你没办法证明,那就只会让法官对你的印象大打折扣”,宋律师说道。
宁致远默默的点了点头。
“还有,上面只说了新的政策之下,对侦查工作的约束和要求,可是,凡事都是有利有弊的,新的政策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也是如此。因为审判工作的效率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它直接和充分地利用了侦查的成果,避免了审判阶段进行实质性证据调查的复杂甚至缺乏效率的活动。
侦查环节是最接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第一时间与案件当事人及相关重要证人接触,掌握第一手证据,具有天然的优势性。侦查在实践中的成果以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置疑,且地位也是不可撼动的。
刑事诉讼活动所要实现的目标是查清案件事实,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但是事实的真相是无法直接检验的,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而侦查处于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其不同于主要从事证明活动的审判阶段,对于案件事实,侦查实现的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更多的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活动。